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梁平区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梁平司发〔2018〕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司法所、教育管理中心,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区教委直属单位:
现将《梁平区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建立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是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区各校和相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与辖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帐制度、回访等制度,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坚持调解免费的调解原则,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探索创新,确保工作实效
全区各校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方位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筑牢维护校园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
全区各校和相关部门对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涉校涉生涉师矛盾纠纷化解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外形成调解优先的意识,推进校园内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梁平区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是指各镇乡(街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对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进行的调解。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利于化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教育系统以下民间纠纷:
(一)教师、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
(三)教师之间、学生之间的纠纷;
(四)学校、学生、教职工与其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之间的纠纷。
(五)与本辖区教育系统有关的其他矛盾纠纷。
第五条 根据属地原则,教育系统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向所在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申请人主体合法、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申请调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便民便利、依法调解”的原则。教育系统矛盾纠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维权途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第九条 区教委及相关部门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十条 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教委、学校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口头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区教委与人民调解组织应加强业务联系。区教委应指派专人与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调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区教委聘请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在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区教委负责指导和协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类学校和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通报各自所处理的教育系统矛盾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和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